中国民主同盟盟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全盟统一的盟籍管理,根据盟章的有关条款和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盟籍管理的基本要求:
盟中央、各省级组织和有条件的市、县级组织应统一使用《盟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盟籍管理,全面及时地掌握以下情况:
1、所属盟员的总体情况及地区分布、层次结构、界别结构、年龄结构等基本情况。
2、各年度新发展盟员的总体情况及地区分布、层次结构、界别结构、年龄结构等基本情况。
3、所属盟员的基本情况和有关项目的变动情况,重点掌握盟内高层次重点人才和后备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和任职情况。
4、盟员盟籍的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退盟、复盟、开除、死亡等。
没有使用《盟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市、县级组织应掌握以上情况的文字材料。
二、盟员入盟的有关规定:
1、吸收盟员应按《中国民主同盟组织发展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2、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入盟申请表是加强盟籍管理的重要依据,填写时必须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3、各省级组织应该定期将《入盟申请表》上报盟中央组织部存档备案,同时,各级地方组织也要保存一份。
三、盟员个别联系办法:
1、盟员所在地区没有建立民盟组织或由于年老体弱等特殊原因,不能编入基层组织参加活动的盟员,一般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进行个别
联系,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指定盟员所在地附近的市(县、区)委员会负责个别联系。
2、个别联系盟员应遵照盟费征收办法,按时交纳盟费。在工作调动或住址变更时,应及时向所联系的盟组织报告。
3、凡个别联系盟员,未受组织委托不得代表民盟对外进行活动。
4、各级盟的组织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个别联系盟员的工作,对个别联系盟员的来信来访及书面报告要及时答复。
四、出国盟员的盟籍问题:
盟员出国以后,如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可作自动退盟处理。
如只是在国外定居的,可保留盟籍,但不得以民盟的名义进行活动。
五、盟员转移组织关系办法:
1、盟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其他原因,离开原属地区民盟组织迁移到另一地区时,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盟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所属民盟基层组织报请直属市县级以上组织办理。市县级组织在办理转移手续后,应将转出盟员名单报所属省级盟组织备案,省级盟组织将所保存的该盟员档案寄给该盟员调入地区的省级盟组织。本省内部市县间的调动,在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后,亦应报本省级盟组织备案。个别联系的盟员由直接联系的民盟组织按以上规定办理。
3、盟员转移组织关系时,原属地区民盟组织应发给《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第三联,限其于转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持通知向转入地区民盟组织报到;原属地区民盟组织同时应将该盟员的档案材料,连同已掌握的情况(如盟内外职务、奖励、处分、工作表现等)写成书面材料,连同《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第二联,用挂号邮寄到该盟员转入地区民盟组织,接收地收到后要及时给转出地反馈;第一联在原组织留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一式三联,样式见附件,可由各地盟组织自行印制。
4、盟员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纪律性的一种表现,必须依照规定期限报到,交通不便的可用通讯方式报到。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报到的盟员,应进行说服教育。超过一年仍不报到的盟员,可依照盟章规定注销盟籍。
5、凡迁入没有建立民盟组织的地区,盟员转移组织关系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盟员迁移到西藏地区的,仍暂由原属民盟组织予以个别联系,不转移组织关系。
(2)盟员迁移到未建立民盟组织的县、市工作或定居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该县、市上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6、盟员因工作、学习或其他原因暂时离开原属地区前往另一地区的,不需转移盟的组织关系。如离开原属地区民盟组织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临时组织关系,由盟员所属地区民盟组织发给介绍信,与所到地区民盟组织取得联系,可以参加所到地区盟的组织活动并按时交纳盟费,但在统计报表上报时,应仍按原属地区民盟组织做出人数等有关项目的统计。
六、恢复盟籍的有关规定:
1、解放初,民盟组织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组织整顿,凡解放前入盟的盟员都要履行盟员登记手续,经省级地方盟组织审查,报民盟中央核定盟籍以后,才能确定其盟籍。凡解放前入盟,解放后未经盟组织核定盟籍,而现在要求恢复盟籍的同志,本人应提出解放初未进行盟员登记及长期未与盟组织联系的正当理由,如在军事、公安、外交等部门搞保密工作,或因冤假错案等组织方面的原因与盟组织失去联系的,须提供组织证明信或法院、公安部门复查改正结论的书面材料,并有盟员一至二人证明或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同志在解放前曾参加过民盟组织,才能恢复盟籍。
2、要求恢复盟籍的同志,凡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区盟组织进行审核,写出书面报告和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批准后,报民盟中央组织部备案。
3、对于海外归国盟员,现已回国定居,要求恢复盟籍的,须由本人向所在地方盟组织提出申请,并提出在国内的一至二个盟员的书面证明材料,呈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审批后,报民盟中央组织部备案。
七、盟员退盟的有关规定:
盟员有退盟的自由,应按照盟章规定严格履行退盟手续,并层报民盟中央组织部备案。
盟员退盟不是盟内的一级处分,必须是本人自愿申请,不得由他人强迫,或由组织上以“自动退盟”的名义强令盟员退盟。
八、有关“注销盟籍”和“开除盟籍”的注意事项:
“注销盟销”和“开除盟籍”都关系到盟员的政治生命,应慎重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盟章执行。
“注销盟籍”不是盟内的一级处分,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组织部备案。所属盟组织在注销该盟员盟籍前,应做好调查了解和思想工作,慎重处理。
“开除盟籍”是盟内处分最高的一种,“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民盟中央批准。开除盟员盟籍应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并将支部、市(县)、省级组织的意见及所犯错误的情况等材料一并上报盟中央,如被判刑要附终审判决书。
九、盟员死亡的有关规定:
凡曾任民盟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参议委员会委员、各省级盟组织的主委、副主委、秘书长以上和其它有突出代表性盟员逝世,应在通知盟中央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民盟中央组织部备案。
十、盟员调入军队、公安等不发展盟员的单位工作时,可作为个别联系盟员处理,但不得在单位进行组织活动。如本人要求可保留盟籍。如该盟员要求退盟,应予以同意办理退盟手续。
以前民盟中央组织部颁发的有关盟籍问题的历次规定凡与本规定有不同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民盟中央组织部
2009年3月31日